所谓的基础技法,它是进入编舞的第一性,是以动作为层面,为了解决“动作源”及其问题而有的动作形式的技法。即“动作”——舞蹈本体基础出现、发展及发展关系、发展的视觉状态、达到一定的视觉结果,并且是由某一个动作、动机下的因果关系进入到一个相关形态的构成和具有“结构”性的编舞状态。在这其中提炼出“拆组”法、“变化”法、“重叠”法、“修正”法。我们称这四法为“基础技法”,就是在于其“基础技法”本身就会形成一种状态并构成一个动作属性的完整结构,其结构是对动作、即纯舞,又可以说是“抽象动作状态”的范畴,这样作为结构之中的技法关系,它们彼此相关、相应相承。其实,作为初学编舞、初步进入编舞状态时,对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,便是舞蹈“本体”基础性的学习和认知。由它开始,才可能理解、认识编舞基础所需的技法;才可能有所谓对舞蹈动作的技法运用性的存在。如果,我们对待本体这一“形而下”的状态及其中的一切客观存在规律、理性、理念、运用方法都知之甚微,那么,我们怎样得以其后“形而上”的状态:即审美、作品语言性的利用价值呢?作为舞蹈编导,那不就是始终没有找到“家门”,或者是说,家庭成员不得而知,或者再说是,老死不相往来嘛。所以说,对舞蹈“本体”技术及规律性的学习、认识便是我们对技法的基础研究及运用。
其一、“拆组”法:此法属“形态”的时空范畴。由“动作源”进行编创的初始而言,从外形动作入手:拆、组有形的“某一”,即“此”动作的外形变化形成“另一”相关的外形态;以及“拆组”之下的形态与形态之间的“运程线路”不同,使形态于更大可能的呈现。“拆组法”的技法原理性,是对动作可能性以形态化的“时空”运用,同时,它是其它技法动作的基础定律,其它技法是由此为基础依据下的构成和生成,它们都是由“时空”角度的不同对待构成技法层面的运用特性不同,以及技法在编导的运用需求上和作品结构中的使命不同。
其二、“变化”法:此法属“力”的动作属性及“视觉性”的空间范畴。它是对“拆组法”之后而言,从“力”的动作属性及“视觉性”的角度出发,把已呈现的舞句、舞段进行富有结构性的视觉变化。它形成与“拆组”法不同的技法意义,即“视觉感”的不同和舞段的层次构成、对比走向关系的需要。“变化法”要以“拆组”的形态句子为对象及运作,它是以视觉上已形成的一些句子来改变。同时,要以一定的时间量为度。它的特性就是与“拆组法”下的动作产生很大不同的视觉感,并相互相承,达到相对的结构性,即舞段的转换。它是在“拆组”法之后,由“角度”改变而形成运作关系不同的技法,这个角度在于:第一、对“力”的入手;第二、对动作的“视觉点”加以提炼和运用;第三、对动作分划类别属性。如果说“拆组法”是以动作完成了一个个地句子和散性状态为基础;那么“变化法”就是由一个个句子,去完成段落的关系。
其三、“重叠”法:此法属“时间”的范畴。由“拆组”到“变化”法已形成的动作到视觉状态,进行编于“时间”,即时间下的空间动作被重叠性的运用,产生舞段发展的视觉重点,使之在客观视觉上形成舞蹈编舞的一般性形式的结构重点。其实,重复动作的概念和现象,在“拆组”、“变化”法中都会自然出现和存在,这是在运行这些技法中自然而然的动作现象,但它们都是定性为“过渡性的重复”,而不是“重叠”法的意义。“重叠”法,就是要形成结构的重点于视觉上被建立。“重叠”法的技法,似乎已不是怎样出动作、怎样有动作的概念,而是在已有的一大堆的动作(拆组、变化)后,怎样去形成一个加强或者是强调什么的“东西”来,它就是要有“重”、不断的重复性;还要需要“叠”制造重复性的方式,在“重”中“叠”、在“叠”中有“重”的视觉中构成结构性的意味状态。
其四、“修正”法